各縣市區(qū)經信局,省江北產業(yè)集中區(qū)產發(fā)部,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三山經濟開發(fā)區(qū)經發(fā)局:
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fā)蕪湖市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蕪經信汽車裝備〔2023﹞36號)文件,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黨委會研究通過,現將《支持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若干政策(市經信局牽頭部分)項目申報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10日
支持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yè)高質量
發(fā)展若干政策(市經信局牽頭部分)
項目申報實施細則
根據《關于印發(fā)蕪湖市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蕪經信汽車裝備〔2023﹞36號)文件要求,市經信局負責“提升產業(yè)配套能力、支持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車聯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三項政策申報兌現工作,按照程序規(guī)范、操作簡便、權責明確、公正透明的原則,特制定以下實施細則。
第一部分 申報條件
一、基本要求
申報主體須是在蕪湖市境內注冊登記并實際運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或機構,依法納稅,并按規(guī)定繳納社保。
二、限制性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yè)和項目,不得申報入庫:
1.自2021年1月1日以來,在生產經營中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環(huán)境污染事故和存在嚴重產品質量等問題的;
2.自2021年1月1日以來,單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納入嚴重失信“黑名單”的;
3.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yè)政策的。
三、重點領域
(一)提升產業(yè)配套能力
1.支持方式:支持整車企業(yè)進一步提升本地配套率,整車企業(yè)當年采購配套汽車零部件總額達到50億元以上的,按照采購汽車零部件總額0.1%給予獎勵(整車企業(yè)與汽車零部件企業(yè)按6:4的比例分配獎勵資金),單個企業(yè)每年累計獎勵共計不超過1000萬元。
----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取得取得汽車生產資質的整車生產企業(yè);賣方企業(yè)為在蕪湖市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零部件生產企業(yè),且企業(yè)已投產并實現蕪湖市內開票銷售,同時賣方企業(yè)須為申報主體的配套供應商;申報主體(整車企業(yè))與賣方企業(yè)(零部件企業(yè))為非控股關系。
(2)申報主體(整車企業(yè))2023年度采購各賣方企業(yè)(零部件企業(yè))零部件合計總額達到50億元以上,且采購的汽車零部件必須用于申報主體在蕪湖市的整車車型生產。
(3)申報主體(整車企業(yè))與各賣方企業(yè)(零部件企業(yè))每年度合計獎補資金不超過1000萬元。
----申報材料:
(1)申報主體(整車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見附件1),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2)申報主體的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
(3)項目績效目標表(見附件3);
(4)申報主體(整車企業(yè))、賣方企業(yè)(零部件企業(yè))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如與營業(yè)執(zhí)照三證合一,提供一證即可);申報主體(整車企業(yè))與賣方企業(yè)(零部件企業(yè))非控股關系佐證材料;
(5)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報告;
(6)申報主體(整車企業(yè))、賣方企業(yè)(零部件企業(yè))2022年、2023年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直接從稅務部門下載),2023年12月社保繳納情況(直接從人社部門下載);
(7)申報主體(整車企業(yè))須提交申報主體(整車企業(yè))和賣方企業(yè)(零部件企業(yè))簽訂的2023年度采購合同、發(fā)票、付款證明復印件及明細表等佐證材料。獎補資金以2023年度發(fā)票、付款證明等材料為準進行測算;
(8)申報主體(整車企業(yè))須提交2023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9)賣方企業(yè)(零部件企業(yè))應配合申報主體(整車企業(yè))提供相關申報佐證材料,由申報主體(整車企業(yè))統一提交申報獎補資金。由申報主體(整車企業(yè))按政策規(guī)定比例分配獎補資金至賣方企業(yè)(零部件企業(yè))。
----兌現方式:
限時即享
咨詢電話:市經信局汽車裝備科 3837780
(二)支持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
2.支持方式:引導市內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接入全市統一的公共充電設施運營監(jiān)管平臺,市本級財政每年對接入監(jiān)管平臺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yè)給予0.10元/千瓦時補助,單個企業(yè)最高補助100萬元。
----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單位;
(2)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須通過市住建局驗收并投入運營使用,已接入全市統一的公共充電設施運營監(jiān)管平臺(市級平臺);
(3)依據接入市級平臺充電交易信息記錄的2023年度用電量給予運營補貼。
----申報材料:
(1)申報主體法定代表人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見附件1),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2)申報主體的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
(3)項目績效目標表(見附件3);
(4)申報主體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如與營業(yè)執(zhí)照三證合一,提供一證即可);
(5)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報告;
(6)申報主體2022年、2023年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直接從稅務部門下載),2023年12月社保繳納情況(直接從人社部門下載);
(7)《蕪湖市充電樁建設項目驗收基本信息表》(原件);
(8)市級平臺2023年度充電交易信息記錄用電量證明材料(系統截圖平臺用電量報表加蓋平臺管理單位公章)。
----兌現方式:
限時即享
咨詢電話:市住建局節(jié)能與科技科(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驗收)5905179,鳩茲能源(市級平臺管理單位)2211055 ,市經信局汽車裝備科3837780。
3.支持方式:支持各運營企業(yè)充分利用現有場地和公共設施建設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對經市住建局牽頭組織驗收合格的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市本級財政按照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一次性補助,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助400元、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助200元的標準執(zhí)行。對公用換電站給予建設費用30%的補助,每個站點最高補助100萬元。
----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
(2)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須在2023年度建設完成并投入運營使用。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須通過市住建局驗收。公用換電基礎設施須提供共享換電技術服務,并且兼容多品牌多車型,須通過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驗并取得檢測合格證明報告;
(3)申報主體建設運營的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須接入全市統一的公共充電設施運營監(jiān)管平臺(市級平臺)。
----申報材料:
(1)申報主體法定代表人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見附件1),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2)申報主體的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
(3)項目績效目標表(見附件3);
(4)申報主體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如與營業(yè)執(zhí)照三證合一,提供一證即可);
(5)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報告;
(6)申報主體2022年、2023年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直接從稅務部門下載),2023年12月社保繳納情況(直接從人社部門下載);
(7)相關充電基礎設施驗收材料。其中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須提供《蕪湖市充電樁建設項目驗收基本信息表》(原件)、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合格證明等材料;公用換電基礎設施須提供第三方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合格證明等材料;
(8)《蕪湖市市級充換電基礎設施平臺接入確認表》(原件并加蓋市級平臺管理單位公章)。
----兌現方式:
限時即享
咨詢電話:市住建局節(jié)能與科技科(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驗收)5905179,鳩茲能源(市級平臺管理單位)2211055,市經信局汽車裝備科3837780。
(三)支持車聯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
4.支持方式:對完成車聯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并納入市智能網聯汽車公開道路測試路段的,市本級財政按實施主體項目建設費用的5%給予一次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500萬元。
----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各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由各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對轄區(qū)內智能網聯汽車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情況進行投資認定,相關設施須為2023年度投資建設并已投入使用。
(2)車聯網新型基礎設施改造路段需已納入市智能網聯汽車公開道路測試路段。
----申報材料:
(1)申報主體法定代表人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見附件1),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2)申報主體的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
(3)項目績效目標表(見附件3);
(4)具有A類資質的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項目資產評估報告;
(6)項目投資相關合同、發(fā)票等證明材料;
(7)納入市智能網聯汽車公開測試道路路段證明材料。
----兌現方式:
限時即享
咨詢電話:市經信局汽車裝備科3837780。
第二部分 工作程序
一、項目征集。2023年8月市經信局開展項目征集工作,按零基預算標準做好2024年政策資金測算。
二、印發(fā)通知。2024年2月市經信局印發(fā)申報通知。
三、組織申報。2024年3月由各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經信部門組織企業(yè)按申報通知要求,在惠企政策網上超市提供申報材料,并上傳相關附件。
四、項目初審。2024年4月,由各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經信部
門按照本實施細則要求開展初審,并正式行文上報初審結果至市經信局。
五、第三方評審。2024年5月,由市經信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出具評審意見。
六、系統比對。涉企獎補資金信息由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經信部門錄入財政涉企系統進行比對,防止企業(yè)重復申報現象發(fā)生,并
將財政涉企系統比對情況上報至市經信局。
六、兌付清算。市經信局研究提出資金兌付方案,經市財政局對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分擔情況進行復核。審核無誤后,由市經信局將市級承擔部分的資金撥付至惠企超市,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承擔部分的資金由市財政局代墊至惠企超市,后期由市財政局與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財政部門進行清算。
第三部分 監(jiān)督管理
一、項目申報主體對申報事項的真實性、合規(guī)性和資金使用承擔直接責任。
二、相關事項涉及的財務審計等第三方機構對其出具的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負責。
三、項目產業(yè)政策符合情況、是否納入政策申報范圍由各級經信部門核定。政策獎補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下達由財政部門負責。財政部門會同經信部門負責政策的績效管理。
四、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獎補資金的,項目單位5年內不得申報任何財政扶持資金。同時嚴肅追究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行業(yè)主管部門的責任,對違規(guī)違紀責任人員,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guī)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本實施細則由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附件:1.申報主體法定代表人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2.申報主體的資金申請表
3.項目績效目標表
附件下載:附件1-3.docx